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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218號劉秉軒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2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秉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18號原告紀重安與被告黃秋融
、劉秉軒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劉秉軒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18號
原 告 紀重安
被 告 黃秋融
劉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4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秋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劉秉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分別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