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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379號呂芳烿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3年度司聲字第3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呂芳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379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呂芳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呂芳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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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