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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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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094號葉庭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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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庭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4號原告大佳交通有限公司與
     被告葉庭豪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4號
原   告 大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告 葉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TDL-2222號營業小客車之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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