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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20號陳明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43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明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明福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李怡萱
被 告 陳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
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