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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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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20號陳明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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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43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明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明福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李怡萱    
被   告 陳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
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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