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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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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4243號簡崇倫、陳瑋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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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崇倫、陳瑋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3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崇倫、陳瑋婷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3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簡崇倫  
      陳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簡崇倫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
三期為限。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零玖元由被告簡崇倫負擔,餘新臺幣柒佰零
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簡崇倫負擔409元(39,905/108,289×1,110)、
被告連帶負擔701元(1,110-409)。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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