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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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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1956號張念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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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玉112審簡字第19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念慈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956號陳榮發等侵占遺失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念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股別:玉股
書記官:黃婕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念慈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168號、第1171號),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82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念慈共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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