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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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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263號被告杜貴文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1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原告提出之歷次書狀繕本、113年3月7日陳報狀繕本、補正通知、閱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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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1年度訴字第3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杜貴文之起訴狀繕本、111年7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1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1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2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2月17日民事部分撤回起訴狀繕本、112年4月10日民事部分撤回被告游凱智起訴狀繕本、112年4月11日民事部分撤回被告游凱智起訴狀繕本、112年7月20日民事部分撤回被告王傳賢起訴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1月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3年3月7日陳報狀繕本、補正通知、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26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1年7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1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1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2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2月17日民事部分撤回起訴狀繕本、112年4月10日民事部分撤回被告游凱智起訴狀繕本、112年4月11日民事部分撤回被告游凱智起訴狀繕本、112年7月20日民事部分撤回被告王傳賢起訴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1月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3年3月7日陳報狀繕本、補正通知、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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