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00號周華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周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周朔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   告 周華
周呂桂雀
追加被告  Chou,Brian Yuan
Ma,Joy Lynn(原名:Chou,Joy Lynn)
            Young,Ann Love(原名:Chou,Ann Love)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及追加被告應偕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周呂彪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周華應返還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予被繼承人吳碧玲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兩造就被繼承人周呂彪及吳碧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一:被繼承人周呂彪、吳碧玲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本院分割方法
1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27地號土地(面積:3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由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27之1地號土地(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3
臺北市信義區紫雲街32號房屋(權利範圍:4分之1)
4
嘉義市東區下路頭段147之1地號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
嘉義市角仔寮1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權利範圍:全部)
6
被繼承人周呂彪在新光銀行帳戶存款7,040,335元及其孳息
由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被繼承人周呂彪在匯豐商業銀行帳戶存款0.07紐幣及其孳息
  8
被繼承人吳碧玲在臺北吳興郵局帳戶存款848,835元及其孳息(卷一第375頁)
由附表三所示繼承人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9
被繼承人吳碧玲在臺灣銀行帳戶存款2,758,168元及其孳息
已無該項遺產款項可資分配。
  10
債權2,758,168元(即被告周華應返還予被繼承人吳碧玲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款項)
由附表三所示繼承人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被繼承人周呂彪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周呂桂雀
12分之1 
2
Chou,Brian Yuan
12分之1
3
Ma,Joy Lynn
(原名:Chou,Joy Lynn)
12分之1
4
Young,Ann Love
(原名:Chou,Ann Love)
12分之1
5
周朔
3分之1
6
周華
3分之1

附表三:被繼承人吳碧玲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Chou,Brian Yuan
9分之1
2
Ma,Joy Lynn
(原名:Chou,Joy Lynn)
9分之1
3
Young,Ann Love
(原名:Chou,Ann Love)
9分之1
4
周朔
3分之1
5
周華
3分之1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