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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172號宋佩諭即宋麗嬌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平字第188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佩諭即宋麗嬌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17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宋佩諭即宋麗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債務人宋佩諭即宋麗嬌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