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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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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662號石覺群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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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天字第1946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石覺群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6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石覺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石覺群對第三人...之每月...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2,816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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