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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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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395號吳瑀雯即吳至微、謝一鳴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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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公字第192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瑀雯即吳至微、謝一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395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瑀雯即吳至微、謝一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禁止債務人⑴吳瑀雯即吳至微(身分證統一編號:***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⑵謝一鳴(身分證統一編號:***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之***及***債權(含***)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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