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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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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537號許翠玫、林博昇、黃許玉滿、許明仁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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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翠玫、林博昇、黃許玉滿、許明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原告鈞大地產有限公司與被告許華南等89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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