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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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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本立之起訴狀、113.2.18民事補正狀、113.3.2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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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本
   立之起訴狀、113.2.18民事補正狀、113.3.2民事陳報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
    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9時41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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