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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47號被告廖珮涵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珮涵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珮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廖珮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