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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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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103號鄒宸達(即鄒永帆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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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庚字第195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鄒宸達(即鄒永帆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10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鄒季英(即鄒永帆之繼承人)、鄒季芬(即鄒永帆之繼承人)、鄒季玲(即鄒永帆之繼承人)、鄒宸達(即鄒永帆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取如說明二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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