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他字第000011號ROQUERO MYRNA SOLAYAO、IMBUIDO JONALYN PUMARAS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他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ROQUERO MYRNA SOLAYAO、IMB
UIDO JONALYN PUMARAS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他字第11號原告ROQUERO MYRNA SOL
AYAO、IMBUIDO JONALYN PUMARAS與被告AOO、羅OO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他字第11號
原 告 ROQUERO MYRNA SOLAYAO (咪娜)
IMBUIDO JONALYN PUMARAS (阿琳)
被 告 A○○
兼法定代理人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ROQUERO MYRNA SOLAYAO (咪娜)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IMBUIDO JONALYN PUMARAS (阿琳)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