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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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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他字第000011號ROQUERO  MYRNA  SOLAYAO、IMBUIDO  JONALYN  PUMARAS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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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他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ROQUERO  MYRNA  SOLAYAO、IMB
          UIDO  JONALYN  PUMARAS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他字第11號原告ROQUERO  MYRNA  SOL
          AYAO、IMBUIDO  JONALYN  PUMARAS與被告AOO、羅OO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他字第11號
原   告 ROQUERO  MYRNA  SOLAYAO (咪娜)
      IMBUIDO  JONALYN  PUMARAS (阿琳)
被   告 A○○  
兼法定代理人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ROQUERO  MYRNA  SOLAYAO (咪娜)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IMBUIDO  JONALYN  PUMARAS (阿琳)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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