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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38號郭家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5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家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家銘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3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杰
林孝諺
被 告 郭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零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四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