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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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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819號莊弘勳(原名:莊明祥)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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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吉字第204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弘勳(原名:莊明祥)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81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莊弘勳(原名:莊明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請第三人①OOO公司、②OOO公司終止如說明二附表之保險契約,債務人莊弘勳(原名:莊明祥)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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