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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68號許瑞勳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3年度訴字第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瑞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瑞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許瑞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05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7,050元
股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