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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229號余采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3交簡字第22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余采津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229號余采津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余采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交簡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采津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采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