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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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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16號王素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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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3聲字第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素貞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6號王素貞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王素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股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號、112年度執字第7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素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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