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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000006號被告眾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志偉之113年3月20日言詞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眾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志偉之113年3月20日言詞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20日言詞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