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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65號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李淑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訴字第2865號
主旨:公示送達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李淑娟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65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大揚小客車租賃
有限公司、李淑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112年度訴字第2865號
原 告 鄭明宗
訴訟代理人 陳帷姍
被 告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車輛之車輛登記名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