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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78521號鄭晴之之應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78521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鄭晴之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112北金職四字第112號應買通知一件。(應買時間:113年3月19日起公告三個月內,應買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85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晴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