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36號林献棋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訴字第56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献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献棋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献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8,2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60萬8,275元
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