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433號王孔麗之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宇字第117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王孔麗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43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孔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4月19日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分配期日當天若無異議無須到場,本院將於確認本通知書皆合法送達各該當事人後逕行發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