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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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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65號郭敬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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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敬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原告高賢弘與被告郭敬鴻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高賢弘
被   告 郭敬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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