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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328號李敏鳳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1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敏鳳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
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328號原告黃慶炘與被告李敏鳳間
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
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下午3時45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