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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104號鄭宏明(即鄭金鳳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及撤回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宏明(即鄭金鳳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及撤回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春芳、鄭宏明(即鄭金鳳之繼承人)、鄭美齡(即鄭金鳳之繼承人)、鄭志忠(即鄭金鳳之繼承人)、王鄭秀琴、鄭春玉、鄭錫聰、闕寶治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撤回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梁懷德 住同上
被 告 鄭宏明(即鄭金鳳之繼承人)
鄭美齡(即鄭金鳳之繼承人)
鄭志忠(即鄭金鳳之繼承人)
王鄭秀琴
鄭春玉
鄭錫聰
闕寶治
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