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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66號吳丁癸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丁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丁癸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吳丁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