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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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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177號周永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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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護字第1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周永揚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17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周永揚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彭曉薇  住所保密
相 對 人 周永揚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252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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