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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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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09號薛起雄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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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5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起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薛起雄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薛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12年度訴字第152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
五之違約金,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應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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