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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58號彭翎(原名彭淑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55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翎(原名彭淑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5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翎(原名
彭淑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5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彭翎(原名彭淑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