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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03號徐雅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凌豪,郭明鑑,薛鈞(X)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8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凌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凌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張凌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壹仟零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