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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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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96號蘇偉榮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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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偉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9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偉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蘇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零捌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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