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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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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87號李允嘉,李世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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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38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軒宇、被告李允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8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軒宇、被
      告李允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李世民  
被   告 李軒宇  
      李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軒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由被告李軒宇負擔,餘新
臺幣柒佰陸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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