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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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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90號判決正本之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慧明,王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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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5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慧明
      、被告王書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9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幼幼小站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慧明、被告王書明得隨時來院
      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9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被      告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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