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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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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370號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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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之裁
          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陳
          天助(即陳真貞之繼承人)、陳真美(即陳真貞之繼承
          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被   告 陳真美(即陳真貞之繼承人)
            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
      陳天助(即陳真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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