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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370號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之裁
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陳
天助(即陳真貞之繼承人)、陳真美(即陳真貞之繼承
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被 告 陳真美(即陳真貞之繼承人)
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
陳天助(即陳真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