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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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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3061號陳謙豐(原名:陳敏哲)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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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祥字第30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謙豐(原名:陳敏哲)之執行命令2件。(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陳謙豐即陳敏哲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OO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債務人陳謙豐即陳敏哲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06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謙豐(原名:陳敏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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