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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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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8534號張曉娟即張美娟即張之毓、蔡恩惠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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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甲字第185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曉娟即張美娟即張之毓、蔡恩惠之執行命令、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53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曉娟即張美娟即張之毓、蔡恩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甲字第185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蔡恩惠所有如附件(南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兩造如未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三、四所示表示意見,本院即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交債權人受償,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甲字第185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新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兩造如未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三、四所示表示意見,本院即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交債權人受償,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甲字第185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新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兩造如未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三、四所示表示意見,本院即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交債權人受償,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甲字第185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一、禁止債務人張曉娟即張美娟即張之毓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二、禁止債務人蔡恩惠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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