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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56號相對人許雅玲(即許光宇之繼承人)之民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雅玲(即許光宇之繼承人)之民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及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及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雅玲(即許光宇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函
機關地址:1002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
路131號
傳 真:02-23753874
承 辦 人:宣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6871轉6000
受文者:相對人許雅玲(即許光宇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意見,本院即依法逕為裁定。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有查明之必要。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林君彥
相 對 人 許雅玲(即許光宇之繼承人)
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