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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4452號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麗瑢、陳岳鴻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麗瑢、陳岳鴻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聲請人曾瑞炘與相對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岳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
聲 請 人 曾瑞炘
相 對 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相 對 人 陳岳鴻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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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