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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860號陳良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8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良弘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60號原告陳煌順與被告陳良弘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60號
原 告 陳煌順
被 告 陳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11年4月11日上午12時35分許 14萬元 2 111年4月12日下午12時20分許 75,000元 3 111年4月12日下午13時31分許 16萬元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