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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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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28號相對人霍大衛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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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2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霍大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32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霍大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霍大衛  
關  係  人  陳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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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司拍328號裁定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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