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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928號陳玉櫻(即邱淑麟之繼承人)之歷次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9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玉櫻(即邱淑麟之繼承人)之
歷次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2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陳玉櫻(即邱淑麟之繼承人)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歷次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陳冠中
被 告 陳玉櫻(即邱淑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淑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
7,920元,及其中新臺幣99,95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淑麟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9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