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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7916號陳姝妤之定期履勘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宙字第1079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姝妤之定期履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7916號債權人楊海珠(歿)等與債務人吳周金錢等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本院定於113年5月21日下午3時整履勘如附表執行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