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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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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31號公館鄉(管理者: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朱淑貞,何在鑫,周文仁,林天鈞(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玟瑤(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玟儀(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政銘(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陳碧霞(死亡),洪鈺婷,張忠義,陳佳慧,陳明宗,陳建龍,陳富雄,陳碧美,陳碧絹,陳碧緞,陳璇慧,臺北市(管理者: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劉再富,劉育宗,劉典宗,劉美言,劉曼笛,蔡天啟,蔣萬安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及追加被告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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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忠義、周文仁、朱淑貞、陳碧美、陳碧絹
      、陳碧緞、陳建龍、陳璇慧、陳佳慧、陳富雄、劉再富、
      劉美言、劉育宗、劉典宗、劉曼笛、蔡天啟、林政銘(即
      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天鈞(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
      林玟瑤(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玟儀(即林陳碧霞之
      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及追加被告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14時整,在本
      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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