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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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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000720號林超凡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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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全申字第7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超凡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72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超凡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部分,及該聲請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抗告人於依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命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中央登錄之無實體公債)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所有財
產,在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之範圍內為假扣
押。
相對人於依原裁定主文第一項為抗告人供擔保或為提存後,得免
為或撤銷假扣押。
經廢棄部分之聲請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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