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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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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55842號許文忠(HSU, WEN-CHUNG)、金沢淑子、許永杰(HSU, ANDRE)(即許愛玉之繼承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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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亥字第55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文忠(HSU, WEN-CHUNG)、金沢淑子、許永杰(HSU, ANDRE)(即許愛玉之繼承人)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5842號債權人劉賴偉等與債務人許麗玉等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檢送債權計算書1份,如對計算方式或金額不同意,應於文到後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逾期未表示意見,本院將依計算書之金額發款,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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